🔎 明智地选择工作
辞职的正确步骤——不起冲突、不吃亏地离职
"不让你辞"是行不通的。法律站在你这边
📖 8 分钟读完📅 2026-07-23
"都缺人了你还要辞职?签证出了什么事我们可不管。"
这是来自印度尼西亚泗水的Agus(27岁)提出辞职时,厂长甩回来的话。
Agus在群马一家食品工厂工作了3年,拿到了同行业另一家条件更好的公司的内定(录用通知)。他本打算好聚好散,提前2个月就提出了。然而等来的不是挽留,而是近乎威胁的话。
"找到接替的人之前不许辞职""现在辞职的话,是要赔偿损失的"——听到这些,Agus害怕了。真的会影响签证吗?真的会被要求赔钱吗?夜里,他一次又一次用手机搜索。
先说结论:这些话在法律上都没有依据。
依据日本法律,没有约定期限的雇用合同,提前2周提出即可辞职(《民法》第627条)。公司没有"不让你辞职的权利"。事先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是被法律禁止的(《劳动基准法》第16条);只要按正确步骤办理辞职,通常不会仅因辞职就被要求赔偿。而且,只要按正确的步骤办理手续,换工作后在留资格也会受到保护。
Agus按步骤推进,如期辞职,现在已经在新的职场工作。那些话到底算什么?——"只是仗着你不懂才那么说而已"。
决定辞职后,就不要靠情绪,而要靠步骤行动。请用下面的清单,确认不起冲突、不吃亏的辞职方法。
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。但正因为是权利,按"正确的步骤"推进,对防止纠纷和下一次在留资格更新都至关重要。请从上往下逐项确认。
01.提前1至2个月,向直属上司表明辞职意向
法律上,提前2周提出即可辞职(《民法》第627条·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的情况)。不过,很多公司的就业规则规定"提前1个月",考虑到交接和排班调整,**提前1至2个月提出是圆满离职的标准**。最先告知的对象是直属上司。先告诉同事的话,消息会变成传闻扩散开,反而容易把事情搞僵。
02.被说"不让你辞""要赔偿损失",辞职也依然是权利
公司没有拒绝你辞职的权利。事先约定"要付违约金""要退还培训费"被《劳动基准法》第16条禁止;强迫你继续工作则违反同法第5条(强制劳动的禁止)。"签证出了什么事我们可不管"这句话也没有任何依据——在留资格是你与入管局之间的手续,公司无法取消它。受到威胁时,请记录下日期时间和对方的原话。
03.以书面形式提交退职届(辞呈),不要只靠口头
只靠口头传达,存在被反咬一句"没听说过"的风险。请提交"退职届"(写明离职日期、有本人签名),**并务必自己留存一份复印件**。如果对方拒收,可以用内容证明邮件(由邮局证明寄送内容的挂号信)寄给公司。这样,"何时提出辞职"就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。
04.把剩余的带薪年假休完
在离职日之前,你有权休完剩余的带薪年假。公司拒绝离职前的年假申请,在法律上是很困难的(因为时季变更权只能在"到离职日为止的期间内"行使)。常见做法是把最后出勤日和离职日分开,中间用来休年假。具体的请假方法,请参阅带薪年假的文章。
05.用清单确认要归还的东西和要拿到的东西
**要归还的**:健康保险证、员工证、制服、公司物品、宿舍钥匙等。**要拿到的**:①离职票(办理失业保险所需,离职后10天左右邮寄)、②源泉征收票(下一家公司年末调整或确定申告所需)、③雇用保险被保险者证、④年金手册(若存放在公司)。离职票和源泉征收票,请在离职前明确拜托对方"请寄给我"。
06.离职后14天以内,向入管局提交申报
持就劳类在留资格(技术·人文知识·国际业务、特定技能等)工作的人,有义务在离职之日起**14天以内**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"所属(契约)机关相关申报"(《入管法》第19条之16)。可以在线(电子申报系统)办理,也可以邮寄或到窗口办理。入职新公司时,同样需要在14天以内申报。忘记申报,可能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时处于不利地位。
07.注意到下一份工作之间的"空白期"
持就劳类在留资格,如果没有正当理由、连续3个月以上不工作的状态持续,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(《入管法》第22条之4)。最安全的做法是先定好下家再辞职。另外,离职后会脱离公司的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,如果到下次入职之间有空档,请到市役所办理切换为国民健康保险和国民年金的手续(原则上为离职后14天以内)。
Agus留下了退职届的复印件和厂长发言的记录,平静地推进了手续。最终公司也认可了,他休完年假后离职。向入管局的申报也在线上完成,新职场的在留期间更新顺利获得许可。"虽然害怕,但因为知道步骤,所以能行动"——他这样说。遇到辞职纠纷时,请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或下面的FRESC咨询(免费、可匿名)。